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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向越野的比赛--犯规与处罚

犯规

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犯规,应取消比赛资格:

1.有意妨碍他人比赛(包括犯有同一性质的其他任何不良言行)者;
2.蓄意损坏点标、点签和其他比赛设施者;
3.比赛中搭乘交通工具行进者;
4.未通过全部检查点,而又伪造点签图案者。

违例

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例,应给予警告。裁判人员将根据违例的性质和程度,采取从降低成绩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:

1.在出发区越位(提前)取图和抢先出发者;
2.接受别人的帮助,如指路、寻找点标、使用点签者;
3.为别人提供帮助,如指路、寻找点标、使用点签者;
4.为从对手的技术中获利,故意在比赛中与对手同路或跟进者;
5.故意不按比赛规定顺序行进者;
6.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号码布者;
7.有其他违反比赛规则行为者。

成绩无效

有下述情况之一者,比赛成绩将被判为无效:

1.有证据表明在比赛前勘察过路线者;
2.未通过全部检查点,即检查卡片上点签图案不全者;
3.点签图案模糊不清,确实无法辨认者;
4.在检查卡片上不按规定位置使用点签者;
5.在比赛结束(指终点关闭)前不交回检查卡片者;
6.超过比赛规定的终点关闭时间(检查点一般也在同一时间撤收)而尚未返回会场者。如确系迷失方向,应向附近任意一条大路或原检查点位置靠拢,等候工作人员的处置;
7.有意无意地造成国家或他人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破坏自然风景者。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,责任由肇事人承担。

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——仲裁方法参考

在定向越野比赛中,某些特殊的情况是可能出现的,例如:

——检查点被无关人员拿走或遭自然破坏;
——检查点的位置与图上的位置不符;
——比赛中出现个人或团体的成绩完全相等。

对于这类问题,通常应在比赛前的准备阶段由筹备组长领导各委员仔细地研究、确定处置办法,形成文字,由技术委员在制定《比赛规程》时列入。如果这些问题是出现在比赛的过程中,则应由裁判长决定处置办法(参见裁判长职责)。当某个领导小组成员对裁判长的决定有异议时,应经比赛领导小组组长同意,召集全体成员,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另行选择处置办法,但必须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。对于在比赛后提交到领导小组的诉讼,原则上也应按此办法处理。